(2017)湘0181执1603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申请浏阳市致发出口大型礼花厂、浏阳市云盘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盛典出口烟花制造厂、浏阳市双盛烟花制造厂、邓德法、肖龙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浏阳市致发出口大型礼花厂,浏阳市云盘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盛典出口烟花制造厂,浏阳市双盛烟花制造厂,邓德法,肖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603号之十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负责人曾钊。被执行人浏阳市致发出口大型礼花厂。投资人邓德法。被执行人浏阳市云盘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兴明。被执行人浏阳市盛典出口烟花制造厂。投资人黄力。被执行人浏阳市双盛烟花制造厂。投资人王辉佐。被执行人邓德法。被执行人肖龙华。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湘0181执1603号执行裁定书,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肖龙华所有的账户,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邓德法所有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银行账户的网络冻结、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7)湘0181执160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肖龙华所有的账户的网络冻结;二、解除本院(2017)湘0181执160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肖龙华所有的账户的网络冻结;三、解除本院(2017)湘0181执160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肖龙华所有账户的网络冻结;四、解除本院(2017)湘0181执160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肖龙华所有账户的网络冻结;五、解除本院(2017)湘0181执160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肖龙华所有的账户的网络冻结;六、解除本院(2017)湘0181执160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肖龙华所有的账户的网络冻结;七、解除本院(2017)湘0181执160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肖龙华所有的账户的网络冻结;八、解除本院(2017)湘0181执160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邓德法所有的网络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