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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4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钟榕藩、温荣英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榕藩,温荣英,罗珍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4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榕藩,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上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温荣英,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梦霖(系温荣英的女儿),女,1994年9月1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珍枚,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宁,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榕藩、温荣英因与被上诉人罗珍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6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榕藩、温荣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榕藩、温荣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榕藩、温荣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钟榕藩、温荣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超)审 判 员 (师光)审 判 员 (林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科研)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