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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82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杜治富与深圳市雄锋傢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治富,深圳市雄锋傢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82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治富,男,汉族,1965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深圳市雄锋傢俬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社区楼一工六路1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395501H。法定代表人邱华朝。申请执行人杜治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雄锋傢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案[2016]18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30873.5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50000元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可以对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琼人民陪审员  吴汉明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