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沈家桥十组。代表人:柴超卓,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安中路8号北楼5号。法定代表人:方正柏,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执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17日立案执行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人。2017年10月23日,本院向申请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或有财产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52860.59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52860.59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执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安全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雪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