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利与韩中会、李丽新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韩中会,刘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173号申请人张利,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韩中会,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刘丽新,女,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张利与韩中会、李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丽新位于长春市九台区的两处林带林木的所有权进行查封。二、对刘丽新在吉林九台农商行银行的全部存款予以冻结。三、对担保人张景焕名下的位于长春市九台区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