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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艳萍与白阳、白月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自由大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艳萍,白阳,白月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自由大路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204号申请人肖艳萍,女,汉族住榆树市土桥镇。被申请人白阳,男,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白月春,男,汉族,1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自由大路支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肖艳萍与被申请人白阳、白月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自由大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艳萍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白月春所有的轿车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