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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6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佘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6685号原告:佘某,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杨某,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佘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佘某负担。审判员  孙志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自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