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6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佘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6685号原告:佘某,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杨某,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佘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佘某负担。审判员 孙志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自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