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4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尔蛟与李荣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尔蛟,李荣印,赵景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4民初3657号原告:崔尔蛟,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翔,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素洁,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荣印,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赵景美,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尔蛟与被告李荣印、赵景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尔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素洁,被告李荣印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尔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荣印、赵景美偿还借款70万元(诉讼过程中,崔尔蛟明确要求赵景美对此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令李荣印、赵景美支付逾期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诉讼过程中,崔尔蛟明确要求赵景美对此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李荣印、赵景美负担。事实和理由:李荣印、赵景美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一直共同生活。2016年1月21日,李荣印向崔尔蛟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该笔借款全部通过赵景美账户收取。2016年6月15日,李荣印向崔尔蛟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其中35万元通过赵景美账户收取,5万元由李荣印现金收取。上述两笔借款双方均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崔尔蛟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李荣印、赵景美共同辩称,1.实际收到的款项不是70万元,是65万元,第一笔30万元,利息已经支付了2.8万元;第二笔实际收到35万元,崔尔蛟当时没有钱,借的另外一个人的钱给李荣印,所以没有约定利息;2.崔尔蛟及李荣印合伙购买的高新区法院拍卖的五套房产,在2015年年底房产已交付完毕,2016年年初崔尔蛟将这五套房产租了出去,李荣印当时是要求崔尔蛟给付这五套房产的租金对应份额,但崔尔蛟说总账目没有算,只能算借给李荣印,等到总体结算时再折抵,故产生的两笔借款,当时李荣印做生意急着用钱,所以账目上是65万元。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1日,李荣印向崔尔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崔尔蛟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当日,崔尔蛟向赵景美的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2016年6月15日,李荣印向崔尔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崔尔蛟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00)”。当日,崔尔蛟向赵景美的银行账户转账35万元。另查明,李荣印、赵景美称于2016年1月21日支付案外人尹波2.8万元,李荣印、赵景美称该款系支付的崔尔蛟30万元的利息,崔尔蛟对此不予认可。在诉讼过程中,李荣印、赵景美辩称其与崔尔蛟因买房事项存在合伙关系。庭后,李荣印以其与崔尔蛟之间尚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荣印向崔尔蛟出具借条,崔尔蛟支付借款,双方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李荣印应当予以偿还借款。关于借款本金,应当以实际支付的款项为准,依据现有证据,崔尔蛟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65万元,剩余5万元其解释为现金支付,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亦不符合交易习惯,故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借款的本金应为65万元。李荣印、赵景美辩称其支付案外人尹波的2.8万元系支付本案第一笔30万元借款的利息,但无证据支持,崔尔蛟对此也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崔尔蛟诉请的利息,应当调整为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7日(立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关于赵景美是否承担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赵景美出借银行账户是违法的,具有一定的过错,其未能对接收本案借款的行为作出合适解释,其出借银行帐户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赵景美应当为其过错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崔尔蛟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是否适合中止问题。本院认为,李荣印与崔尔蛟等因合伙买房产生的争议与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的审理亦不需要其他案件的裁判结果为依据,故本院对李荣印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荣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尔蛟借款本金65万元;二、被告李荣印承担逾期利息(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同上述款项一并付清;三、被告赵景美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崔尔蛟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原告崔尔蛟负担260元,被告李荣印、赵景美负担5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营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