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王长寿与陈光旭、项时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寿,陈光旭,项时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7民初1621号原告王长寿,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宇辉,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旭,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被告项时光,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原告王长寿与被告陈光旭、项时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陈光旭、项时光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万元、利息226260元(暂计至2017年7月10日,此后利息要求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本金6万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6%计算,本金28万元的利息继续按月息1.5%计算);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长寿及委托代理人王宇辉,被告陈光旭、项时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光旭于2012年6月8日向原告王长寿借款30万元整,约定月息为1.5%,2014年11月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8万元及自2012年6月8日起按月1.5%计算利息的欠条一张。2014年11月2日,被告陈光旭又写下欠款6万元的欠条一张。后被告陈光旭于2015年2月16日归还本金6.2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光旭、项时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长寿借款本金27.8万元并支付利息235347元(利息按月1.5%计算,2012年6月8日至2014年1月28日为本金30万元,利息88500元;2014年1月29日至2015年2月16日为本金28万元,利息52780元;2015年2月17日至2017年7月10日为本金21.8万元,利息94067元。其余利息应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014年11月2日欠款6万元不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长寿负担561元,被告陈光旭、项时光负担417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福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