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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1275号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127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23时4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SL80**白色北斗星牌小型轿车沿西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店子村口时,适逢民警执勤检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44.13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至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吕红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甄生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