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林铸瑞与吴佳泉、吴庭记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铸瑞,吴佳泉,吴庭记,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3327号原告:林铸瑞,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吴佳泉,男,199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元应,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庭记,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办龙桥居委会荔城北路三信城市家园信和轩02号一层。主要负责人:胡文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辉,男,公司员工。原告林铸瑞与被告吴佳泉、被告吴庭记、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铸瑞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庭记的起诉。本院认为,林铸瑞申请撤回对吴庭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铸瑞撤回对吴庭记的起诉。审判员 黄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姗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