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72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洲等十六人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东宁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之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洲,程露,张征元,朱传齐,陈么旺,魏红兵,刘新华,黄三发,杨建平,朱桂明,张元明,黄军涛,黄欢,喻兴忠,舒元松,张佑民,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东宁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2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徐洲,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伍洛镇。申请执行人:程露,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伍洛镇。申请执行人:张征元,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申请执行人:朱传齐,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申请执行人:陈么旺,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申请执行人:魏红兵,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申请执行人:刘新华,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申请执行人:黄三发,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申请执行人:杨建平,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三合镇。申请执行人:朱桂明,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伍洛镇。申请执行人:张元明,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申请执行人:黄军涛,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申请执行人:黄欢,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申请执行人:喻兴忠,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申请执行人:舒元松,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申请执行人:张佑民,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管镇。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定代表人:王守德,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宁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洲等16人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东宁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东执字第72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担保人李文金所有的商品房。本案现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5)东执字第725-3号执行裁定对担保人李文金所有的商品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迮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