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东勇、刘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东勇,刘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251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何东勇,男,汉族,1972年4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峰,男,汉族,1972年6月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何东勇因与被上诉人刘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东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保林审判员 张 震审判员 胡朝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浩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