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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甘唐飞、宁波振旺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唐飞,宁波振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财保18号申请人:甘唐飞,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代理人:李仁,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系申请人妻子。被申请人:宁波振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星海南路16号13-1-29。申请人甘唐飞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振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元车辆浙B×××××一辆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宁波振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货车一辆(牌号:浙B×××××)。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甘唐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周晓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丽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