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志和与被执行人刘卫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志和,刘卫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易志和,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刘卫文,又名刘伟文,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易志和与被执行人刘卫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刘卫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易志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5年1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卫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振杰审 判 员 王 峰审 判 员 曾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迪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