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黄道谦与肖儒程、康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谦,肖儒程,康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3864号原告:黄道谦,男,194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剑福,福建笔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儒程,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爱琴,女,成年,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黄道谦与被告肖儒程、康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黄道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道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升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