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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黄道谦与肖儒程、康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谦,肖儒程,康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3864号原告:黄道谦,男,194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剑福,福建笔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儒程,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爱琴,女,成年,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黄道谦与被告肖儒程、康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黄道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道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升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