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1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婷方等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珍,王婷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9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玉珍,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王婷方,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申请执行人孙玉珍与被执行人王婷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京0109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玉珍于2017年7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婷方给付案款350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王婷方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婷方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婷方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仅有少量银行存款。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婷方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银行账户,并从中扣划案款6600元,现案款6600元已经发还孙玉珍。4.本院依法查询了王婷方的婚姻登记信息,查明王婷方已离婚。5.本院依法前往北京市门头沟区向阳楼11号楼×单元×号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将王婷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向王婷方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婷方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49.34万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婷方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勇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