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5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顾小飞、富源县飞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顾小飞,富源县飞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田小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5民初1684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辉,云南兴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顾小飞,男,汉族,1978年7月23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曲靖市麒麟区。被告:富源县飞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号:530325100007253,地址:富源县中安街道金牛小区。法定代表人:顾小飞。被告:田小娣,女,汉族,1979年3月10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曲靖市麒麟区。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天地)与被告顾小飞、富源县飞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货运)、田小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金天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小飞、飞龙货运、田小娣均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金天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顾小飞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4250元;2、判令被告顾小飞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6月14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17600元,及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以上所列其他被告对被告顾小飞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顾小飞通过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期限180天,利率4.25%。其他被告承诺为其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上事实,有被告顾小飞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服务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和其他书面文件,及原告依协议约定通过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了借款等证据为证。被告顾小飞自原告处取得借款后,即负有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其他被告负有按协议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顾小飞拒不归还借款本息,其他被告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顾小飞、飞龙货运、田小娣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创金天地围绕自己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款服务合同》、《借款及担保协议》、《垫富宝后台截图》、《欠款统计表》等书证,上述书证与其所诉案件事实相互吻合,能够证明其诉讼主张,将作为案件裁判依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顾小飞、飞龙货运、田小娣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三被告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顾小飞通过通过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轻易贷”网络服务平台,与原告创金天地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顾小飞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80天,利率为4.25%及相关权利义务。同时被告飞龙货运、田小娣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协议》。签订上述合同之后,原告创金天地通过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顾小飞发放了借款10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顾小飞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创金天地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顾小飞与原告创金天地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在原告依照约定发放借款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产生法律效力。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时被告顾小飞应当如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其未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其中违约责任方面,原告当庭表示放弃超过年利息24%的违约金部分及律师费用的请求予以认可。因此,被告顾小飞应当及时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借期利息及承担期限届满之时至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飞龙货运、田小娣自愿与原告签订担保协议,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亦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合同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基础、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小飞、飞龙货运、田小娣自愿放弃诉权,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查明事实及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顾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4250元,合计人民币104250元;由被告顾小飞按照年利息24%的标准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由被告富源县飞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田小娣为被告顾小飞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38元,由被告顾小飞、富源县飞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田小娣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超人民陪审员 温双云人民陪审员 肖植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文春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