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进孝与刘彦军、王艳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孝,刘彦军,王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779号申请执行人王进孝,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彦军,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艳军,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进孝与刘彦军、王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经向被执行人刘彦军、王艳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王进孝偿还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6120元由被执行人王艳军、刘彦军共同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案外人张建军自愿将其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作价25万元抵偿王艳军所欠申请执行人王进孝借款本金25万元且王艳军于2017年9月1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进孝借款本金25万元(已兑现)。二、申请执行人王进孝自愿放弃执行王艳军。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6120元,申请执行人王进孝不要被执行人王艳军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77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艳军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文甫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十��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