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颜惠群与被告赵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惠群,赵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3869号原告:颜惠群,女,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更新,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凯,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原告颜惠群与被告赵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颜惠群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惠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惠群负担。审判员 姚娟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