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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与张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张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6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双桂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33956245J。代表人:方天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段道熬,系该支行人民东路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再君,系该支行人民东路支行员工。被告:张昳,女性,汉族,1987年03月15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与张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红霞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世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