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冯某某、赵某某诉罗某某等五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赵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延川支公司,罗某某,闫某某,澄城县宇翔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938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初中肄业,陕西省延长县人,无业,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831107XXXX。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护士,公民身份号码61262119830406XXXX。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延川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川县南关延水路33号负责人:李永峰被告:罗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人,司机,现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810407XXXX。被告:闫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人,司机,公民身份号码61063119830518XXXX。被告:澄城县宇翔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澄城县青正街九路南一汽服务站旁。负责人:王保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澄城县中心街5号。负责人: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赵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延川支公司、罗某某、闫某某、澄城县宇翔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赵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57元,减半收取928.5元,由原告冯某某、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