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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临猗县孙吉镇西里村民委员会第四居民组与被告茹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猗县孙吉镇西里村民委员会第四居民组,茹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489号原告临猗县孙吉镇西里村民委员会第四居民组,住所地临猗县孙吉镇西里村。负责人茹国强,系该组组长。被告茹某某,男,1956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原告临猗县孙吉镇西里村民委员会第四居民组与被告茹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临猗县孙吉镇西里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猗县孙吉镇西里村民委员会第四居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临猗县孙吉镇西里村民委员会第四居民组承担。审 判 员 毛旭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永平书 记 员 卫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