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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财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刚与六盘水源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刚,六盘水源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财保277号申请人:杨刚,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六盘水源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杨柳二十二号(水岸明珠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60943824L。法定代表人:马艳,经理。申请人杨刚与被申请人六盘水源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六盘水源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4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