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4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x申请执行孙x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孙x,女,汉族,20x年xx月x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爱哲堡幼儿园中班学生,住陕西省红旗水泥制品总厂家属院**单元**号,身份证号码:610404********。法定代表人:马x,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江尹小学教师,住陕西省红旗水泥制品总厂家属院**单元**号,身份证号码:6101111984********。被执行人孙x,男,汉族,x年x月x0日出生,现住咸阳市渭城区渭阳街道办咀村。身份证号码:610404********。申请执行人孙x申请执行孙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特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10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