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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付敏、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敏,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张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付敏,女,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古固寨镇。法定代表人张鸿军。被执行人张鸿军,男,汉族,1956年10月30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执行付敏与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张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勇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