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付敏、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敏,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张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付敏,女,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古固寨镇。法定代表人张鸿军。被执行人张鸿军,男,汉族,1956年10月30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执行付敏与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张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勇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