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6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徐永富与陈其军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富,陈其军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228号原告:徐永富,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黎波,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锋,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其军,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原告徐永富与被告陈其军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徐永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永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岑益娇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人民陪审员 毛必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孙益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