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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徐永富与陈其军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富,陈其军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228号原告:徐永富,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黎波,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锋,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其军,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原告徐永富与被告陈其军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徐永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永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岑益娇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人民陪审员  毛必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孙益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