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仁生与蔡光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生,蔡光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2446号原告:李仁生,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蔡光榜,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告李仁生与被告蔡光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仁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仁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荣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思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