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8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支行与广州市睿隽商贸有限公司、李文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支行,广州市睿隽商贸有限公司,李文隽,李敏莹,李建华,李文韬,广州市焜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844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66号都市华庭首层07、08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1813765-5。负责人:魏小仲。委托代理人:黄珏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稚娟,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睿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47号自编3号楼自编212房,组织机构代码66999102-9。法定代表人:李文隽。被执行人:李文隽,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李敏莹,女,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李文韬,男,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市焜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47号自编3号楼自编413房,组织机构代码74188206-3。法定代表人:李建华。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支行与广州市睿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隽公司)、李文隽、李敏莹、李建华、李文韬、广州市焜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焜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睿隽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2000000元及其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8月10日,利息172951.53元、罚息77700元、复利14070.20元;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172951.53元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年利率8.4%上浮50%计算】。申请执行人在2080000元的最高额度内对被执行人李文韬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42号3004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李文隽、李敏莹、李建华、焜建公司对被执行人睿隽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2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2017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确认已于2017年6月22日收到被执行人李文韬支付的2108900元(含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80000元、案件受理费22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确认被执行人李文韬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2017年6月27日,被执行人李文韬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3489元。2017年6月27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睿隽公司、李文隽、李敏莹、李建华、焜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14日,本院依法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经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建华名下的以下房产:1.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康泰街13号502房【执行案号:(2015)穗云法执字第6763号】;2.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802房【执行案号:(2015)穗云法执字第5815号】;3.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901房【执行案号:(2015)穗云法执字第2816号】。另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还正在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文隽名下的以下房产: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603、604房【执行案号:(2015)穗云法执字第2816号】。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转交该院。另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建华名下的以下房产:1.广州市海珠区海富东街3号2302房,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五马路4号1103房,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803、805、806、808、809、902、904、906、908房【执行案号:(2015)穗海法执字第3113号】;2.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810房【执行案号:(2015)穗海法执字第1093号】。另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还正在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文隽名下的以下房产:1.广州市越秀区西湖12号西湖商业大厦十三楼1306单元、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45号702房、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605房【执行案号:(2015)穗海法执字第2126号】。另查,本院已另案将以下房产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1.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建华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903、905、907房;2.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文隽名下的位于广州市五山路141号601房。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转交该院。另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建华名下的以下房产: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郭墩新街48号503房,执行案号:(2017)粤0104执恢214号,执行法官:黄路阳。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转交该院。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睿隽公司、李文隽、李敏莹、李建华、焜建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0月24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睿隽公司、李文隽、李敏莹、李建华、焜建公司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李文韬支付的2108900元,确认被执行人李文韬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睿隽公司、李文隽、李敏莹、李建华、焜建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睿隽公司、李文隽、李敏莹、李建华、焜建公司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睿隽公司、李文隽、李敏莹、李建华、焜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84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睿隽公司、李文隽、李敏莹、李建华、焜建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昌 森执行员 欧阳浩贤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震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