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黎宏成与路可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宏成,路可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黎宏成,男,公主岭市人。被执行人路可光,男,公主岭市人。黎宏成申请执行(2016)吉0381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10月23日,路可光给付黎宏成5733.6元整,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黎宏成放弃其他权利及费用,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2913号民事���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