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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黎宏成与路可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宏成,路可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黎宏成,男,公主岭市人。被执行人路可光,男,公主岭市人。黎宏成申请执行(2016)吉0381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10月23日,路可光给付黎宏成5733.6元整,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黎宏成放弃其他权利及费用,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2913号民事���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