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万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万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1440号原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万生(绰号:阿万、阿生),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赌博于2014年3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以罚款400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万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闽0504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郑万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没收现场查扣的毒资二百元,并责令被告人郑万生继续退出毒资三百元,上缴国库;三、暂扣于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的甲基苯丙胺1.41克,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万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郑万生表示服从原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郑万生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万生撤回上诉。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4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俊鸿审 判 员 郑荧莹代理审判员 庄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钻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