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民终17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罗俊旋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俊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陈兆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7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俊旋,男,汉族,1984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号荣超商务中心*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整层。组织机构代码:XX37-9。负责人王业,行长。原审被告陈兆宣,女,汉族,1982年7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罗俊旋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市分行、原审被告陈兆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0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俊旋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俊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瑜 瑜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王 丹 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月(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