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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立,,初中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立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喜柱、栾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立为自己种地培育稻苗,产生盗窃黑土的想法,于2017年6月份到镇赉县大屯镇英台村东南处国堤外行洪区内盗窃国有黑土160立方米。经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土价值人民币8000元。陈立所盗黑土被公安机关登记封存。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登记保存清单、到案经过、国土二调库权属图、说明、户籍说明;被告人陈立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立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二、对被告人陈立违法所得黑土160立方米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庆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