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侯长云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888号申请执行人侯长云,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请执行人刘培元,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申请执行人侯长云与被执行人刘培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2017)京0114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长云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培元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侯长云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培元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8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有昌审 判 员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