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7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潘秀南与许爱民、施吉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秀南,许爱民,施吉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7493号原告:潘秀南,女,194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钦日曦,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爱民,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施吉方,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潘秀南诉被告许爱民、施吉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因原告潘秀南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秀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员XX晶?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