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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执1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1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某,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94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董某与张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某、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承包地8亩及该地2017年收益玉米10000斤,除此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不符合拘留条件,现本案已超过三个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224民初11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