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7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张福顺,北京华兴天隆科贸有限公司,张秀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71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二号六层。负责人:马琳,行长。被执行人:张福顺,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北京华兴天隆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街家园五区2号楼11层2单元1107。法定代表人:张加兴。被执行人:张秀莺,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张加兴、张福顺、北京华兴天隆科贸有限公司、张秀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李春荣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