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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7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路宝辛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学义,章明宇,路宝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7499号申请执行人祝学义,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睿博行投资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章明宇,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路宝辛,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祝学义申请执行章明宇、路宝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京0102民初7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祝学义以章明宇、路宝辛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章明宇、路宝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明宇、路宝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章明宇、路宝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章明宇、路宝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章明宇、路宝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艳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