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2007号原告王某,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代理人:柳浩,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玉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王某负担。审 判 员 陈昌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伍玉榕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