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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2007号原告王某,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代理人:柳浩,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玉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王某负担。审 判 员  陈昌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伍玉榕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