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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吕凤启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吕凤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3779号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吕凤启,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吕凤启罚金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7刑初9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凤启给付案款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凤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凤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吕凤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刑初9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被执行人吕凤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吕凤启所欠案款五千元整,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艳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