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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5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贵民与陈铁跃、陈湘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贵民,陈铁跃,陈湘龙,乔小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568-1号申请执行人:周贵民,男,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陈铁跃,男,196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陈湘龙,男,198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乔小娇,女,1984年1月4日生,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贵民与被执行人陈铁跃、陈湘龙、乔小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