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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武汉远骏汽车制配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兴达汽车装饰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远骏汽车制配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兴达汽车装饰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2138号原告:武汉远骏汽车制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50号。法定代表人:刘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林,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兴达汽车装饰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50号。法定代表人:辛诗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霞,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梁,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武汉远骏汽车制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兴达汽车装饰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远骏汽车制配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远骏汽车制配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远骏汽车制配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远骏汽车制配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际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