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家渠市锦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家渠市锦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工业区纬一路以南、经四路以西。被执行人::五家渠市锦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共青团5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家渠市锦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一案,于2017年9月15日向在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公开告知书等执行文书,因申请执行人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家渠市锦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已准许其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才审判员 刘从丹审判员 袁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博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