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执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与刘小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刘小春,涂爱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399-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义县龙津镇前进大道格林郡。被执行人刘小春,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涂爱洪,女,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小春、涂爱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赣0123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23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国煌陪审员 刘 斌陪审员 陈立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宇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