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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光翠、秦巧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翠,秦巧玲,秦广,秦宝明,李先刚,河南省南阳市新鑫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937号申请执行人:王光翠,广水市。申请执行人:秦巧玲,广水市人,住山东省安丘市。申请执行人:秦广,申请执行人:秦宝明,男,申请执行人:秦巧丽,女,汉族,汉族,深圳市艾磊创兴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师。被执行人:李先刚,男,汉族,河南省桐柏县人,住河南省桐柏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南阳市新鑫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麒麟路1幢1楼102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15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翠、秦巧玲、秦广、秦宝明、秦巧玲与被执行人李先刚、河南省南阳市新鑫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381民初3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晓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