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正定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正定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正行初字第00031号原告赵某某,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正定县公安局,住所地正定县恒州南街23号。法定代表人:黄学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刚,正定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委托代理人:王平,正定县公安局南牛派出所指导员。原告赵某某不服被告正定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韦 会 同人民陪审员 刘 婉 鑫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 苏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