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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5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袁放和姬平;吕俊辉;吕维国;周燕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放,姬平,吕俊辉,吕维国,周燕林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335号原告袁放,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利,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姬平,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利,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俊辉,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利,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维国,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利,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燕林,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袁放、姬平、吕俊辉、吕维国与被告周燕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袁放、姬平、吕俊辉、吕维国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放、姬平、吕俊辉、吕维国撤回对薄』告周燕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放、姬平、吕俊辉、吕维国承担。审判员  赵永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莉????????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