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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家荣诉陈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家荣,陈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家荣,男,196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良,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上诉人杨家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16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杨家荣上诉称,被上诉人现居住于上海市奉贤区,且已居住满一年以上,故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XX乡XX村民委员会及上饶市XX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关于其自2017年起已回户籍居住生活的主张。原审法院据此裁定本案移送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