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3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欣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763号申请执行人李欣,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请执行人王驰,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申请执行人李欣与被执行人王驰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1052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欣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驰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欣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7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有昌审 判 员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