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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4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牛鹤凌与肥东县雅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鹤凌,肥东县雅居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4758号原告:牛鹤凌,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张知己,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东县雅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陂塘社区中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NG2YN9Q。法定代表人:梁越中,总经理。原告牛鹤凌与被告肥东县雅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鹤凌、被告肥东县雅居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越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牛鹤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1639元,并自2017年6月9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150%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建筑材料销售,被告长期从事建筑装饰业务。2015年5月23日,被告从原告处定制护墙板(型号300P-75055-84R)共836.58㎡,(300P-YH021)1151.31㎡,护墙板卡扣9000个,货款总计80415元。原告收到上述订单后通过厂商将材料送给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支付58776元货款,下剩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肥东县雅居装饰有限公司辩称:尚欠原告货款21639元属实,原告提供的材料数量是对的,但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墙板的颜色深浅不一,导致我无法与客户结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建筑材料销售,被告长期从事建筑装饰业务。2015年5月23日,被告从原告处定制护墙板(型号300P-75055-84R)共836.58㎡,(300P-YH021)1151.31㎡,护墙板卡扣9000个,货款总计80415元。原告通过厂商将材料送给被告,被告支付58776元货款,下剩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2017年6月8日采购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完全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2163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货款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可另案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肥东县雅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牛鹤凌货款2163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雅 微信公众号“”